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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2)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本科生评价机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2019年校党发第79号印发的《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2022年2月22日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五育并举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综合测评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依据本办法参加测评。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方法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素质测评成绩(S1,19分)+智育素质测评成绩(S2,72分)+体育素质测评成绩(S3,13分)+美育素质测评成绩(S4,8分)+劳育素质测评成绩(S5,8分)+扣分项(S0)

第六条 综合测评扣分项(S0)由学院、班级结合日常管理记实,汇总后形成扣分项最终结果。

项 目

扣分标准/次

受纪律处分

留校察看

-8.0

记过

-5.0

严重警告

-4.0

警告

-3.0

其它不良行为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0.1—-2.0

第一节 德育素质

第七条 德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学习态度、心理素质和法纪观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作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S1)=德育素质互评分(D1,15分)+德育素质计分(D2,不超过4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互评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主要根据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政治觉悟

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勇担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二)思想水平

始终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公道正派、追求正义、立己达人,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三)道德品质

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有大爱大德情怀。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继承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做好公民。践行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养成好品行。遵守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德底线。

(四)学习态度

立志“为中华复兴而读书”,着力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和全球胜任力,努力成为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在提升科学精神、好奇心、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提升获得新知的紧迫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和科研训练。

(五)心理素质

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努力做到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力,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法纪观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纪观念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九条 德育素质计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公共服务、文明创建等方面获得奖励或受表彰情况为依据。累计不超过4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

第十条 智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在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和创新创业成绩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S2)=学业成绩(Z1,65分)+创新创业成绩(Z2,不超过7分)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是指上一学年学生所修课程(不含体育课和不算学分绩点课程)的课程成绩,具体计算方法为:

Z1—表示学生上一学年的智育素质学业成绩测评分

A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表示学生上一学年的所修课程门数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成绩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学科专业竞赛成绩或奖励、创新创业活动竞赛成绩或奖励、发表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出版著作等为依据。累计不超过7分。

第三节 体育素质

第十三条 体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知识、日常参与、体质水平、运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上一学年体育课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情况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素质测评成绩(S3)=体育课程成绩(T1,10分)+课外体育活动成绩(T2,不超过3分)

第十四条 体育课程成绩分年级以学生体育课或体测成绩计算,其中一、二年级按体育课成绩计算,三、四、五年级按体测成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活动成绩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累计不超过3分。

第四节 美育素质

第十六条 美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以学生参与文化艺术实践与竞赛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美育素质测评成绩(S4)=美育素质互评分(M1,5分)+文化艺术实践与竞赛成绩(M2,不超过3分)

第十七条 美育素质测评互评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评价: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学生具有崇高审美追求、高尚人格修养,心灵美、形象美、语言美、行为美。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实践与竞赛成绩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以及公开发表的相关作品等情况为依据。累计不超过3分。

第五节 劳育素质

第十九条 劳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以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情况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育素质测评成绩(S5)=劳育素质互评分(L1,5分)+劳育素质计分【日常生活劳动分(L2)+生产劳动分(L3)+服务性劳动分(L4),不超过3分】

第二十条 劳育素质测评互评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评价:学生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认同劳动不分贵贱,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等。

第二十一条 劳育素质计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方面的表现作为依据。累计不超过3分。

(一)日常生活劳动

学生应独立处理个人生活事务,提高劳动自立自强能力,积极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自觉做好宿舍卫生保洁,建立日常卫生值日制度,积极投身安全卫生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在有关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二)生产劳动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提高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动手实践的过程中创造有价值的物化劳动成果,以在有关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三)服务性劳动

学生应积极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加入“本禹志愿服务队”,结合“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城乡社区和公共场所开展服务性劳动,在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时主动作为,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以在有关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院负责统筹全校综合测评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在班主任、辅导员指导下进行。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分个人自评、集体互评、班级测评、学院复核和学校审核五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如实提交相关测评要素证明材料。

(二)集体互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组织开展班级互评工作,互评成绩为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三)班级测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测评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四)学院复核。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5天。若有异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本科生院。

(五)学校审核。本科生院对各学院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学院。

第二十五条 严肃综合测评工作纪律,学生要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相关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专业)前20%(含)者为优秀,列20%-50%(含)者为良好,评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学生如有以下情况,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装入学生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授予荣誉学位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四)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度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申请的各项计分,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无排名顺序的,都计全分。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第三十条 转专业或大类分流学生在新班级参加综合测评。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测评,由学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2年开始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党发〔201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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